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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规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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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规避
法律追偿部
欧燕
二0一0年五月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目录
一、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二、在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法律规定
三、担保业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及法律风险的控制
2010年5月30日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
(二)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操作实务
一、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2010年5月30日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1、保证人主体资格概述
2、常见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主体
(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
2010年5月30日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
再次,对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有条件的赋予保证主体资格。
并非所有的主体都有资格成为保证人。对这一问题,《担保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比较原则,也比较零散,概括来说:
保证人主体资格概述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010年5月30日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常见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主体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国家机关
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保证
精神病患者、年幼的小孩
党委、政协、政府
学校、医院、科技馆
分公司、代表处、企业财务部
公司法第16条特别规定
2010年5月30日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8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第9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10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解释第16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010年5月30日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
2010年5月30日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二)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存在的
1、不动产抵押的问题
2、权利质押的问题
3、关于签名的效力问题
法律风险及操作实务
2010年5月30日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不动产抵押的问题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及有效性
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
2010年5月30日
汇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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