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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工程监理法律关系是搞好工程监理工作的立足点.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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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工程监理法律关系是搞好工程监理工作的立足点
史伟利 葛立杰 赵 丽 摘要:正确处理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监理单位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条件如期完成的关键。本文着重对监理单位与建筑市场其他主体――工程项目业主、承包商全支配。业主对监理单位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没有任何支配权、管理权。


在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中,业主是买方,监理单位是卖方,即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代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都体现在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和职权具体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及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做出规定。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文件中,详细地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那么,在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中,则详细规定了监理人员数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在监理服务协议中也对监理工程师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没有订立合同,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他们之间又有着十分密切的工作关系。业主授权监理单位来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接受委托之后,业主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授予监理单位。这样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监理方在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但监理方决不可因自己的特殊地位而以权压人,而是要以双向服务的实际行动,公正地协调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公正地进行协调,承包商就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以求得到合理解决。


在建筑市场中,没有承包商,就没有卖方,交易活动也就无从谈起。承包商是建筑市场的重要主体,但并不等于他应当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双方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承担的具体责任虽然不同,但在性质上都属于“出卖产品”的一方,即相对于业主来说,二者的角色、地位是一样的。在项目建设中,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承包商都是在为共同的建设目标而工作,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为此,监理方一定要尊重承包商的劳动成果,认真听取承包商的建议,通过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以求得共识。


虽然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但是,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有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有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承建工程建设各方实行监理时,就得到业主的授权,就有了监督管理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与承包商之间产生了监理和被监理的工作关系。在监理单位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中,监理方的指挥与协调,对承包商的进度和成本无疑都有重大影响。但是,监理方对承包商的任何监督和管理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并符合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

三、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采用招投标等手段选择承包商,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承包合同便构成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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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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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