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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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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田 菲 黄 明 摘要:传统经济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我国污染事故频发的现实与传统救济途径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矛盾,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成了必然要求。
Abstract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田 菲 黄 明 摘要:传统经济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变的过程中,我国污染事故频发的现实与传统救济途径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矛盾,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成了必然要求。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economic type in the process which transforms to the circulation economic type, our country pollution incident frequency sends the reality and the traditional relief way could not meet the realistic need the contradiction, the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s establishment and the consummation has also become inevitably the request.
关键词: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key words: Liability insurance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Compulsory insuranceVoluntary insurance

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环境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加重、污染企业迫切需要分散风险、政府需要保持社会稳定的背景下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一、 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一)环境污染事件损害方赔偿的难度。环境污染事件有时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赔偿的金额十分巨大。例如,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环保总局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简称吉林石化)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这已经是环境污染最高限额的行政罚款了,对环保总局来说也是鲜见的,但这个赔偿金额却远远低于损失金额。对污染方而言,单个企业是很难有能力对损失进行完全赔偿的。
(二)立法缺陷。2000年3月20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正是依据这条规定进行处罚的,这个最高限额的罚款实际上再次折射了由于目前我国部分环境法律过软导致的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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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