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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问题的研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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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问题的研究分析
【摘要】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自然"的技术原因而形成的独家经营市场格局。本文所研究的“自然垄断”,更加侧重于行政垄断和国有企业借助自身掌握行政资源的基础上的垄断。与西方广义的“自然垄断”的界定稍政府的微观规制,无论从作用范围,还是作用程度上来看,都是不成熟的。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主要有如下问题:
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价格管制形式化,收效不大。被管制者――自然垄断性行业对其核心技术和经济指标及其动态信息的掌握是全面充分的。而实施管制的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管制对象的各种信息的了解是片面的。政府希望了解企业的真实成本作为价格规制的主要依据,而企业希望抬高自己的经营成本以获得有利的政府定价。这种由追求目标的差异而导致的有关企业真实经营成本的博弈,企业往往略占上风,毕竟企业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因此,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听证、立法,经过众多部门合法手续审批才出台的所谓的“管制价格”,很可能是不准确的,甚至是徒有虚名的。
第二,垄断性行业依靠垄断获得高利润,内无提高效率的动力,外无参与竞争的压力。自然垄断行业可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政府调高管制价格,以获得超额利润,由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这种超额利润能被垄断者长期稳定地获取。同时,劳动力、技术、资本、信息等高度垄断,没有竞争的刺激、没有破产的压力、没有激励的动力,这些行业一定程度上技术停滞、效益低下。长期垄断使他们服务产品质量低、价格高,与国际水平差距很大。
第三,由于政企不分,政府规制难以中立。只要作为规制者的政府部门不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中立地行使规制职能,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他们就不可避免地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维护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歧视新的市场进入者。行业效率低下,官僚作风浓厚,消费者福利受到损害也就不可避免了。更进一步说,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即使引入了竞争,竞争机制也不可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要求竞争与规制相结合
传统自然垄断产业正受到来自经济技术飞速发展、社会需求不断增大的严峻挑战,自然垄断带来的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正在缩小到产业链上仍然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环节和业务上,对于这些业务和环节,政府规制主要是价格规制,如构建调节系数定价模型;而对引入竞争后效率优于原有自然垄断产业绩效的环节和业务,主要进行准入规制,防止过度竞争。政府对市场的规制要体现超越微观运作的宏观调控,更依托于法律的健全,更集中于社会***利,也尝试信用的置信规制。企业合谋所形成的资本集中和集聚所产生的绩效远逊于因为生产效率提高而形成的资本集中和集聚,产权多元化和企业定价行为是政府规制自然垄断产业组织调整的重要内容。相对垄断地位保证引入竞争的自然垄断产业市场主体行为以国家竞争优势为核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对规制者的规制要加强,强化对规制者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这是规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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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十二贾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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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