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纳税信用级别评估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级别评估管理试行措施》(如下简称《管理措施》)规定:
(一)评估内容与原则
    《管理措施》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的评估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税人有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在符合出口货品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状况采用鼓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管理措施》第十二条规定: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惩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平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协助其改善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高纳税信用级别。
    《管理措施》第十三条规定: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用如下措施:
    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2、列入年度检查筹划重点检核对象;
    3、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措施;
    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6、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品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7、各地根据状况依法采用其她严格的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规定: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用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行如下措施:
    1、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三)评估组织与程序
    《管理措施》第十五条规定: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估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两个年度评估一次。
    《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措施规定的内容和原则,以平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本,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考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拟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管理措施》第十七条规定: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拟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立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评估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管理措施》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用合适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拟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估的纳税信用级别。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读书百遍
  • 文件大小27 KB
  • 时间2022-08-1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