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_劳动合同第四章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立法背景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2、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
3、劳动关系多样化
4、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粗糙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
(三)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1、偏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价值取向
2、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本取向
3、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取向
(四)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理意义上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法的空间效力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的所有地区
2、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法的时间效力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劳动合同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法对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上的适用范围
明确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有:
1、我国境内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2、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4、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及基金会的劳动关系: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有: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
4、现役军人
5、家庭保姆
6、自然人用工
承包制下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经营承包责任制仍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甲公司因为经营管理大厦,通过熟人与一个家政企业
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家政企业负责大厦的清洁工
作,并安排了5名工人在大厦工作。但该家政企业没
有进行工商登记,系负责人个人运作经营。后有一位
工人发生工伤事故,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评析】:甲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家政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属个人经营,个人不具备用工资格,应由其招录的员工与甲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与家政负责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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