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第总第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
“未经处理”之含义考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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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将非刑罚处置
措施、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视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根据
的。但是如此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使得刑罚过于严厉、影响刑法用语的统一性等,但是对于这些
问题,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未经处理;法律责任;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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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毒品数
量应当累计计算。在学界,对该规定中“未经处理”的具体涵摄范围聚讼较多,并无划一之结论。司法
实务部门对“未经处理”的含义也是歧见纷呈。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未经处理”理解的如此“乱局”,必
然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涉毒犯罪毒品数量的计算,进而影响到该法条的适用。我国始终坚持严厉
打击毒品的方针,将毒品犯罪作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之一,现阶段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也依
然十分严峻⋯。而毒品犯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疑是最主要、最普遍同时也是危害性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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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对“未经处理”一词的含义予以明确。
一、学界关于“未经处理”之含义的争议及评析
关于“未经处理”之含义的争议
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税罪,***罪等犯罪的规定中,也使用了“未经处理”这一术语,
但学界在对该术语的理解上存在的分歧相对较小。许多学者专门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
“未经处理”的含义进行了论述,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未经处理”是指未经国家机关的任何处理,包括司法和行政处罚,但不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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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前,法律上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规定较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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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6)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2
各地执法不一。有些现在看来应构成犯罪的,但过去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只作了罚款、没收等行政处
理,对这种情况如果现在再作刑事处理,不甚妥当。所以,“未经处理”,应理解为未经国家机关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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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观点认为,所谓“未经处理”,应当认为是指未经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其中,行政处罚
应当仅指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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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观点认为,“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处理,其中,行政处理包括公安、工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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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观点的初步评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引起责任的行
为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帧I鲜种观点,
都一致地将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排除在了本罪中“未经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之外,而且几乎均认为
“未经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不但包括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①。
民事责任无疑应当排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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