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文章来源:中公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以上内容来自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备考公共基础知识提供备考指导,供大家学****参考!
热门推荐: 公共基础知识怎么复****br/>更多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告和备考资料敬请关注中公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longjiang?=bk12540

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phl806
  • 文件大小51 KB
  • 时间2017-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