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东阳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31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东阳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东阳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下同)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精神和《金华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的相关要求,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 准予"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底前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
2004年以后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属学校明确要求入学前将户口随迁的、且能提供入学学校要求随迁证明的,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凡学校没有明确要求随迁,属本人自主迁出的,不得办理"非转农";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本市农业户口;
(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
(四)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及镇(乡)、街道同意接收。
第四条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
2.《东阳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
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包括迁移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与父母、配偶、子女的关系证明,婚育状况证明。
员会同意迁入证明;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力社保部门出具毕业后的就业情况证明;
的应征入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安置情况证明等。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毕业后的就业情况证明;市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安置情况证明;市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享受情况。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七条 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第八条各落户地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申请的调查,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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