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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兽医考试兽医法律法规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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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防疫、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中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预防为主。
: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制定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1)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2)重大用橙色表示;(3)较大用黄色表示;(4)一般用蓝色表示。
:(1)场所和公共场合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标准;(2)生产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有技术人员;(5)有防疫制度;(6)其他条件。
、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
:即从事动物疫情检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机构。
22..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其中重大疫情由省主管部门认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1)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2)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3)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4)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出疫区;严格消毒、紧急接种和销毁等。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2)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3)负责出具检疫证明;(4)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费用用无规定疫病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种用动物、精液、坯胎、种蛋,应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运输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产品的处理: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1)符合规定的场所;920执业兽医;(3)兽医器械和设备;(4)完善的制度。
;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的处置等。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结于警告,暂停6个月至1年的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证书;(1)违反诊疗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2)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3)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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