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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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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根据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各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抵销。
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整个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根据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根据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规定,在共同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该合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立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规定,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
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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