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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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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解读
钓鱼岛争端的国际法解读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1] 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与钓鱼岛岛主签署了购岛合同,实现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的过程。自此,严重威胁中日关系的这颗隐形炸弹终于炸开,中日不仅在外交上唇枪舌剑,更在行政和军事上频繁擦边,一个小小的岛屿引得两国紧张局势频现。
一、钓鱼岛之争的实质
中日钓鱼岛争端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利益,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最敏感的领土争端问题之一。
(一)历史原因
从现存的大量历史二、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抛开上述一切因素,当今国际社会的任何正义都应当是符合国际法的正义,要想在钓鱼岛之争中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就要找到充分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从国际法理角度分析,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中国不容质疑。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中日钓鱼岛之争的主要矛盾点在于中国和日本谁先占了钓鱼岛,日本是否能够根据时效原则取得钓鱼岛的主权,美国通过条约向日本私相授受钓鱼岛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我们的分析依此展开:
(一)先占原则在钓鱼岛争端上的适用
在国际法理论上,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2]从这一定义分析:先占的主体方面,必须是国家;先占的客体只能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被原属国放弃的土地。另外,在客观方面,现代国际法已废弃原有的发现即先占做法,而是要求一国先占领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占领和有效管理。首先,实施先占的国家要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以设居民点、悬挂国旗等方式向外界表明对该土地的占领;其次,实施先占的国家必须以国际法认可的方式将其主权行使于被占领土之上,如在该领土上通行本国法令、建立行政机构、从事司法活动等,这才构成所谓的有效占领。
我们有大量的历史资料证明钓鱼岛为中国最先发现,最先占领,最先实施行政管理。首先,钓鱼岛列屿的发现、命名、使用,最早见诸中国明朝永乐元年(1403)由朝廷派往东西洋各国开诏的使臣所撰《顺风相送》一书,据该书福建往琉球条所记,使臣为查勘航线,校正针路,曾多次前往钓鱼屿,并且将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识。[4]其次,1372年(明洪武五年),琉球国王向明朝朝贡,明太祖遣使前往琉球,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近500年间,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国册封,钓鱼岛是册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经之地,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大量出现在中国使臣撰写的报告中,这些史料清楚记载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并一直被我国用作航海标志。[5]从这些古籍中,我们也可发现由于黑水沟(即冲绳海沟)的天然阻隔,在当时的造船航海技术条件下,只有中国军民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捕鱼、采集及其他经济性开发活动。再次,大量的史料表明,中国在明清时期一直将钓鱼岛列入本国防区及行政管辖之下:如前面已经提到的明代胡宗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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