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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后的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构建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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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后的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构建研究.doc《巴黎协定》后的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构建研究
摘要: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产生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之下,2009年以来一直是全球气候谈判的重点之一,也是未来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不断增进国际信任的重要环节。《巴黎协定》达成的“每两年通报”的决定,将推动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本文通过梳理最新的气候资金机制以及测量、报告和核证的文献资料和智库报告,分析了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的内涵、目标和最新进展,以及公约框架下面临的挑战。分析指出,目前不同的气候资金统计和核算机构的资金分类标准存在差异,数据可比性有待改善;缺乏从资金上游到下游的反馈机制,影响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完整性;气候资金计量体系虽然正在发展和完善之中,但仍然难以提供准确的资金“支付”数据。据此,文章提出了构建综合性的国际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重点任务:建立具有统一数据基础和核算口径的气候资金测量体系,建立操作指南更为详细、形式更为标准统一的气候资金报告体系,以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气候资金核证机制。最后,文章指出国际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构建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公约资金机制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和协作。作为国际上少数几个向GEF捐资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在参与过程中应力争体现发展中国家对气候资金性质的主张以及对测量、报告和核证机制的关键概念和范围界定的主张,影响国际气候资金机制的运营规则和技术规则。
中国 7/vie
关键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
中图分类号:F069 文献标识码: A : 1002-2104(2016)12-0022-09
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Measurable, Reportable, Verifiable, MRVable)起源于有关支持“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tionally Appropriate Mitigation Actions,NAMAs)的讨论,根据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ate Change,以下简称《公约》)第 13 次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达成的《巴厘行动计划》,发达国家应以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证的方式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使其能够采取NAMAs[1-2]。
2009年第15次COP会议(COP15, 哥本哈根会议)确定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的标准,即2010
―2012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行动,到2020年这一数额将达到每年1 000亿美元。2015年第21次COP会议(COP21, 巴黎会议)达成的《巴黎协定》重申了这一出资义务,明确“提供规模更大的资金资源”(《巴黎协定》第9条第4款)。资金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必要性以及气候资金承诺的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期待并呼吁提高气候资金的透明度、完整性和一致性,以评估气候资金承诺的履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率[1-3]。
《巴黎协定》明确要求发达国家缔约方“每两年对相关指示性定量定质信息进行通报,在信息可得且有必要的情况下,报告对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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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0 KB
  • 时间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