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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背景下的导游人员激励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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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背景下的导游人员激励机制研究.doc《旅游法》背景下的导游人员激励机制研究
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逐步走向正规的里程碑。本文分析了《旅游法》对导游人员的激励现状,包括薪酬制度、等级激励、精神激励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多方面激励以及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作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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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激励现状分析
(一)导游薪酬待遇普遍降低
在对导游人员的调查中得出他们对薪酬最为敏感,接受调查的导游人员几乎一致认为《旅游法》的实施对其收入产生了消极影响,导致收入明显下降。调查数据显示82%的导游人员对薪酬持不满意态度,很满意的仅有1%。《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为避免纠纷,很多旅行社实行“一刀切”,一律不增加购物和付费旅游项目。原来的导游收入结构(底薪+带团补贴+购物或加点提成)被打破了,作为导游主要收入的提成部分几乎不复存在。
(二)导游等级缺乏激励成效
通过对旅行社及导游的访谈,了解到在我国导游队伍逐渐庞大的过程中,高级导游却呈下降甚至是稀缺的走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导游级别未与待遇福利保障直接挂钩,初级导游和中、高级导游之间没有明显的薪酬差异和其他激励差别,级别形同虚设。调查中发现仅有个别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过带团水平的高低和游客的反馈意见,在旅行社内部自行评选星级导游,并以此来界定薪酬的高低等。
导游作为一个服务性行业,需要不断加强学****提升自身素质,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满足游客的多样化需求。因此,把导游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以此激励导游员不断进取,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激励措施难以奏效。
(三)导游人员缺乏精神层面的激励
《旅游法》对导游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约束,如: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虽然这些法律条文对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对导游以往形成的带团方式、流程、收入分配等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增加了工作压力,加之收入普遍减少,不少导游产生了消极情绪。所以导游人员在高强度的
�w力和脑力劳动之外,欠缺精神上的激励。
(四)导游人员多种需求得不到满足
导游人员除了对收入报酬和精神激励不满意以外,其他几个方面的需求也难以满足。第一,个人成长方面,导游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有更高的追求,如对新知识的学****对导游技能的磨练、对自身职业生涯的规划等,从个体成长出发,可以引出一系列需求,如对培训的需求、对职业发展管理的需求、对晋升的需求等,但是目前导游的成长主要是靠自主学****第二,工作成就的需要,导游人员工作中需要付出大量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因其接待的游客有着不同的社会阶层、文化水平,其中不乏专家、学者,导游人员需要具有广博的知识,通过娴熟的讲解和周到服务获得工作成就感,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激励因素。由于个人成长受阻,导致工作成就感降低。
综合以上原因,加上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后,旅游市场形势变差,导游的薪酬、晋升、培训、等级等方面的激励机制也不够健全,使很多导游对旅游行业不再看好,导游人员的离职率也在《旅游法》实施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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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0 KB
  • 时间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