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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北大小学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第4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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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11-06
第三章小学教育
本章知识要点:
什么是小学教育、小学教育的发展历史,学校组织
和管理制度,教师队伍建设及其专业发展。
第一节小学教育概述
一、小学教育概述
小学,是接受最初阶段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我国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是6年。
我国的小学教育曾分为初小、高小、完小三类。初小是指小学一年级至四年级的教育阶段。读完四年级合格者,取得“初小”学历。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农村欠发达地区才普遍建立初级小学。高小全称为“高级小学”。小学五年级、六年级被称为“高年级”。读完高年级合格者,取得高小学历。具备初级小学和高级小学的学校,称之为“完全小学”,简称“完小”。
中国实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后,建立农村完小,已经成为基本标准。县城及以上城市的小学普遍是完小,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就不再作标记,而农村小学的完小仍然是教育普及程度的标志
二、小学教育的任务
小学教育的任务是促使学生身心全面发展,为进一步学****打好基础。具体而言:
1、要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2、要发展学生的能力,尤其重视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
3、要发展学生的体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4、要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让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基础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三、小学教育的特点
(一)小学教育的特殊性
小学阶段的学生是低龄儿童,身心处于较快的发展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
(二)小学教育的基础性
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教育阶段,小学阶段的教育质量是后一阶段教育的重要基础。
(三)小学教育的义务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这种义务包括:
1、国家有设立学校以及使人民受教育的义务;2、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学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义务;3、全社会有排除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的种种不良影响和障碍的义务。
(四)小学教育的全面性
小学教育旨在促进学生各方面充分发展,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发展不等于平均发展,而是包含着其个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小学教育的全面性,既包括面向全体的统一要求,又考虑到学生的实际特点,力图使每个学生的不同特长得到充分的和谐的发展。
第二节小学教育的发展历史
《教育大辞典》将先秦至今的小学教育历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先秦至鸦片战争前期的古代小学教育、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前期的近现代小学教育以及新中国至今的当代小学教育。
一、我国近代的小学教育
1、近代小学教育制度的形成
我国小学教育的开端可追溯到上海正蒙书院附设的小班,这是由张焕纶于1878年创办的,1882年改名为梅溪书院,1902年改称梅溪学堂,1912年改为梅溪小学。因此,张焕纶(1846年-1904年)是中国近代小学教育的创始人。
在我国近代小学教育发展的历史上,有几个开创性的事件:(1)我国最早的公立小学堂是由盛宣怀于1897年创办的,当时他创办的南洋公学的外院即最早的公立小学堂。(2)1898年5月,清政府下令,命各省府州县设学堂,并将各州县的书院改为小学堂,这是清政府下决心推行现代小学的开始。(3)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奠定了小学教育的法律地位。(4)1912年,将小学堂改称为小学校。中华民国成立后,当时的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改小学堂为小学校,分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初等小学校招收6岁儿童,修业年限为4年。
2、义务教育制度的形成
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形成,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致。晚清欧美的义务教育思想和制度逐步传入我国。不仅国内开始介绍西方的义务教育制度,也有部分外国传教士将欧美近代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传入我国。
我国近代义务教育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过程。
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将普及初等教育放在突出地位。此后清政府公布的《强迫教育章程》、《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改定两等小学堂办法》,基本上奠定了实施四年义务教育的学制。1911年,清政府正式提出试办义务教育。同年7月6日至8月12日,学部召集中央教育会议,议决《试办义务教育章程》和《国库补助推广初等小学经费案》等,在《试办义务教育章程》中明确提出实施4年的义务教育。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即《壬子学制》,也规定了“初等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也即从晚清义务教育思想传入我国开始,义务教育逐步在我国形成正式的教育制度。
二、民国时期的小学教育
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对小学教育进行了改革。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第一次规定男女同校,废除读经,充实自然科学的内容,并将学堂改为学校,并规定学龄期为6至14岁。在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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