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产权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工业产权是基于权利人对其在科学技术和生产流通领域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工业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知识产权还包括著作权。
工业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具有如下特征:
(1)独占性。工业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2)地域性。工业产权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5)时间性。工业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二、专利法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指自然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2)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3)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前所未有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前所已有(强调实用)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强调外观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第一,现有技术;第二,公开。
①公开的地域标准:出版公开的,地域为世界范围,使用公开的,地域为国内。
②公开的时间标准:以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③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是否存在“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
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