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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策性大枣种植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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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政策性大枣种植保险条款
(陕西地区)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枣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枣”):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生育正常、管理规范,树龄为8年(含)以上,单株挂果15公斤以上的成龄挂果枣树所挂大枣。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大枣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处于政府行蓄洪区内的大枣或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三)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大枣。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枣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连阴雨。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地震、地陷;
(四)旱灾、低温冻害;
(五)病害、虫害;
(六)投保时大枣果品本身已有的病害;
(七)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八)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九)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大枣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保险大枣在生长期间内的自然损耗;
(四)为救治保险枣树而发生的间接费用;
(五)保险大枣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大枣;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大枣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大枣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每亩保险金额7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投保面积(亩)×基准费率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大枣成熟采收完之日二十四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大枣当年的生长期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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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iquhe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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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