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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教育局文件

东教人〔2014〕15号

如东县教育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各镇教育联络组、局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教育局
2014年6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人事管理,规范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维护学校(幼儿园)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和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一、请假和请假手续
、因私离开工作单位,必须请假。
,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单位。
因公请假,应出具因公请假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申请,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
因私请假,离开单位前需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请假人(病假可委托家人)填写“请假申请单”(附件),注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期限,报单位主要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岗。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工作人员请假审批手续和销假记载各单位要妥善保存。
各单位应建立正常的考勤制度,书面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每月与教职工核对并由教职工签字确认。考勤记录的保存不得少于2年。
二、事假审批权限
(幼儿园)工作人员事假由校长(园长)审批。请假超过7天的,由县直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批准后2天内报局人事科备案。
镇管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事假3天及以内的,由校长(园长)审批;超过3天的,由镇教育联络组组长审批;超过7天的,由镇教育联络组组长批准后2天内报局人事科备案。
(园长)、镇教育联络组组长因公、因私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人事的局长审批;超过3天的,由局长审批,批准后方可离岗。
镇管学校的校长请假3天以内的,由镇教育联络组组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人事科审批并报告分管人事的局长;7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人事科备案。
,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3天由分管局长批准;超过3天的,由局长批准。
三、病假审批事项
,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离岗休养的,由本人或委托家人向本单位提出病假申请,由各单位参照事假审批权限审批。
,请假时需提供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病历表、医疗费发票原件;连续病假15天以上的,请假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病历表、医疗费发票原件。
病情证明、病历表、医疗费发票由单位审核后复印留存。
、60天以内的,单位审批后由单位负责人携带病情证明、病历表、医疗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和单位审批意见,于工作人员请假2周内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
,学校应指派2名行政人员陪同请假人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后,出具书面报告,由两名证明人、学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被确诊为高度伤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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