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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承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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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承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是指宝安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无偿移交政府的幼儿园或托儿所。加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有关精神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我区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发展、提升办园质量的有效措施。根据《印发关于宝安区加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宝府办〔2010〕104号)文件要求,以及区政府召开的关于加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承办管理工作受宝安区加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职责按《关于宝安区加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要求履行。各有关单位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承办管理工作。
二、承办方式
(一)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是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举办者(用于公办幼儿园或政府确定其他用途的除外)。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招标工作由宝安
区教育局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招标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招标工作由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投标人中标后,与宝安区教育局签订《深圳市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承办协议书》,遵照协议规范办学。
(二)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承办期限一次为10年。承办期满,原举办者在承办期间完全履行承办协议或合同;每年年检均达“合格”等次;督导评估达到深圳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水平;财务管理规范;教职工和学生家长抽查满意度达85%以上;且未出现过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提前6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可以按照新的承办协议续约。续约时间一次为6年。
(三)目前已经租赁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举办者,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履行原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签定的租赁合同,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缴纳租金,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按新的承办规定进行招标;二是解除原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签定的租赁合同,按照新的规定与区教育局签订新的承办协议,接受新协议的各项约束条件。保教费收费标准上限为每生每月850元,目前收费高于850元的按850元执行,低于850元的,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新的承办协议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期满后按新的承办规定重新招标,符合续约条件的可以续约。但原举办者在与区教育局签订新的承办协议前,应履行完原合同的所有义务。截至2011年12月31日,凡未与区教育局签订新承办协议的,均视为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新承办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必须执行本方案的规定。
(四)凡签订《深圳市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承办协议书》的学前教育机构,均可免费使用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但举办者必须通过降低保教费收取标准、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式回馈社会和幼儿家庭。
三、设施移交
(一)宝安区政府产权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区建设单位办理验收手续,并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自产权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信息书面通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凭书面通知与公共物业管理局签订《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委托管理责任书》。
(二)目前已经租赁宝安区政府产权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举办者,如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应在其合同期满前6个月,将产权移交信息书面通知区教育局;如选择解除原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应在解除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移交信息书面通知区教育局。
(三)承办期满前6个月,举办者须向区教育局提交是否续约的书面申请,确定不再续约的,区教育局将组织重新招标。由中标者与原举办者共同协商处理园舍原装修及设备的剩余价值。原举办者须按时退出,继任举办者须按时开学。承办期满后10日内,原举办者应将该学前教育设施的不动产及园内的所有设施按正常状态移交区教育局接收。原举办者如有破坏园内外建筑及设施的行为,应自行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逾期未移交的,视为原举办者放弃权利,区教育局有权自行处置原举办者在学前教育设施内的动产。
四、承办要求
(一)举办者必须依法办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为民办性质,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招生自主、教改自主、经费支配与工资分配自主等权利,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接受区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
(三)举办者应保证按承办协议规定的时间正式开学,并于开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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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