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贸易法
越南政府为执行国会去(2005)年6月14日通过的越南贸易法,顷于本年1月23日发布第12/2006/ND-CP号函,公告越南贸易法国际货品买卖、代理外国买卖及加工货品,以及货品过境活动之施行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共同规定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公告规定贸易法之国际货品买卖,包括出口、进口、暂进而复运出口、暂出而复运进口、转口; 出口及进口之委托及受委、代理买卖、加工货品及货品过境活动之施行细则。
,及依法令规定的个人行李,按政府总理另行规定办理。
第2条: 适用对象
越南贸易商(以下简称贸易商);贸易法规定从事贸易活动之其它组织及个人。
第二章
货品出口及进口
第3条: 出口及进口之经营权
1. 对非属外资的越南贸易商(以下简称为贸易商) :
除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的货品项目清单外,贸易商可从事非隶属其经营注册产业项目的货品。
贸易商之分支机构可依据贸易商之授权,从事货品进出口之活动。
2. 对在越南的外资贸易商、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贸易商、公司及分支机构按本公告规定适用范围内从事贸易活动时,除应执行本公告规定外,尚应执行其它相关法令及越南参与或签署国际公约之规定。
越南贸易部长依据现行法令及国际公约规定,公告本条第2项规定贸易商之经营活动范围及时间表。
第4 条: 进出口手续
1. 对经许可的进出口货品,贸易商进出口时应具备贸易部或专业管理部会核发之许可。
2. 对须确保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及标准规定的进出口货品,于通关前应接受专业国家管理机关之查验。
3. 对非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及本条第1及2项规定项目清单的货品,仅须向关口海关办理其通关手续。
第5条: 禁止进口及出口货品项目
1. 发布禁止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如附录一。
2. 政府按贸易部长建议,作为调整禁止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之决定依据。
3. 于必要时,政府总理制定附录一货品之进出口规定。
第6条: 按贸易部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
1. 发布按贸易部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如附录二。
2. 对属国外采配额管理的出口货品项目,贸易部与管理生产部会及产业公会协商,以敲定配额核配方式,俾确保其公开、明确及合理性。
3. 对属关税配额管理项目清单的货品,贸易部征询财政部及管理生产部会意见后,公告各种货品类别之关税配额数量及其进口管理方式;财政部负责与管理生产部会、机关及贸易部配合制定各种货品类别关税配额,及关税配额以外的进口关税额,并依法规定予以公告。
4. 贸易部依据各个时期公告属适用自动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并规定执行。
第7条: 专业管理部会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
1. 发布专业管理部会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及按其产业之适用专业管理原则如附录三。
越南贸易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