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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伤亡事故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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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学生伤亡事故及其处理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绝大多数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学生。
2、学校事故的处理常常涉及到多方利益。
3、独身子女的增多为学校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
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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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事故的类型
1、运动伤害。
2、课余伤害。
3、课内事故。
4、校外活动事故。
5、上学或放学时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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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事故的原因分析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4、体罚或变相体罚。
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6、学校创收活动。
7、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
8、不可抗力因素
9、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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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监护问题
第一,什么是监护。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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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监护人的设定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遗嘱监护,监护人由未成年人之父母以遗嘱方式指定;三是指定监护,监护人由法院指定。什么人能充当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类是近亲属,即和被监护人有一定血缘关系,并有一定抚养义务的人。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第三类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但这必须是在没有第一、第二类情况下,才可被认可。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现在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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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监护的职责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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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监护能力问题。
概括以上分析,结论是:学校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场所。为了实现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目标,学校必须同时履行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能。当这两种职未能充分履行,导致发生事故时,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也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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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方式问题
处理学校事故要注意:
1、要注重调解,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2、要及时处理,以免扩大事态,造成新的冲突
3、要尽可能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
如果校事故调解不成,有几种解决方式:
1、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以求公正解决。
2、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
3、在复查基础上起诉,即先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查,对核查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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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理论,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下列四个要件: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二,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行为的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的过错。上述四个要件相互联系,只有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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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伤亡事故中,有下面三种情况:
1、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1)学校有关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
2)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教师违反教学大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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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