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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手机管理规范(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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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手机管理规范
1、本校《江阳市第一中学学生奖惩条例》第八条第____点“学生携带之物品足以影响学生专心学****或干扰教学活动进行者,教师或学校得暂时保管,必要时得通知家长或监护人领回。”
2、本校学生奖惩考察实施要点及生活辅导实施需要。
二、目的:
为维护教师课堂教学品质及学生生活秩序管理,增进学生有效学****并使学生放学后方便与家长联络,特定本办法。
三、手机使用规范:
1、教学区域或休息时间,学生需将手机关机,不得接打或把玩手机。确有需要,可使用学校办公电话或公用电话。
2、非必要请尽量不要携带手机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扰。
3、请勿携带价值昂贵手机到校,以免遭窃衍生困扰。
4、严禁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5、学生在校每人只能使用一个手机号码,学生更换手机号码,须重新申请。
四、惩戒办法:
1、未申请被查获者,记小过一次,手机(含卡,下同)由政教处暂时保管至学期结束并记小过一次。
2、违反使用规范第一条,手机由政教处暂时保管至学期结束并记警告一次。
3、第二次违反使用规范第一条,手机由政教处暂时保管至学期结束并记小过一次。
4、第三次违反使用规范第一条,取消申请携带手机到校权益一个学期,手机由政教处暂时保管至高考结束并记大过一次。
5、违反使用规范第四条,取消申请携带手机到校权益一个学期,手机没收,考试成绩零分计算,全校通报,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之处分,手机由政教处暂时保管至高考结束后由家长领回。
※完成申请手续,请将申请表缴回班主任电子登记后由交年级保管。
中学学生手机管理规范(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纪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根据教育部《中学生守则》、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第三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第五条各种违纪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班委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写出《____同学处分的座谈纪要》,班主任填写好材料、学生干部讨论会纪要交年级组由年级组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育处研究。宣布处分决定前由班主任和学生专干通知学生和家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仅限于高中学生,经校行政会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主动赔偿损失的。
4、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从严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认错态度不好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同一条款中其它错误的)。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7、嫁祸于人的。
8、一人有两种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和处分级别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扰乱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2、寄宿生在寝室里下棋,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休息、私自带通学生或校外人员进寝室,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撕掉图书馆的刊物、书籍、封面、封底、插页损失不大。
4、涂画、弄脏、撕毁标语、黑板报和各类宣传布告的。
5、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6、谎报险情、尚未造成损失的。
7、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8、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的。
9、小偷小摸的。
10、故意污损教室、实验大楼、会议室及校内建筑物墙壁的。
11、买饭、菜、打开水、热水或者在学校购买其他食物,故意拥挤,***的。
12、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次以上的。
13、涂改学生手册或者冒充家长、教师签字、签名的。
14、累计旷课间操或者早操(寄宿生)五次的。
15、在校内外乱停放单车,在校内骑单车的。
16、知道对于学校或同学有严重后果的事情不报告教师和学校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累计旷课二天的(迟到三次计旷课一节,旷课八节计旷课一天)。
2、学生在校期间携带和使用手机的。
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管理、侮辱谩骂或者讽刺打击学生干部的。
3、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损失较轻的。
4、违反规定,故意破坏学校花卉、树木、教学设施的。
5、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
6、为他人偷窃放哨、销赃、窝藏或者分得赃款、赃物的。
7、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8、扰乱车,站、码头、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9、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五次以上的。
10、出入校门不服从保安管理,情节较轻的。
11、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13、课间不经请假,私自出校的。
14、身藏凶器,如匕首、三角刀、弹簧刀、菜刀或者其他管制***的。
15、受警告处分未撤销前重犯第九款的。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累计旷课三天的。
2、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3、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的。
5、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6、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二十次以上的。
8、在校期间抽烟、喝酒的。
9、离校出走情节较轻的。
10、在寝室打牌赌博,情节较轻的。
11、寄宿生私自夜不归宿的。
12、私自下河塘游泳的。
13、翻窗进出教室的。
14、进入经营性的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舞厅、酒吧的。
15、受严重警告处分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条款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累计旷课四天的。
2、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的。
3、不接受教师的教育,侮辱谩骂教师或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4、抢、偷、骗少量公私财物的。
5、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十次以上的。
6、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
7、在寝室赌博,影响恶劣的。
8、在校期间,私自出校,进入网吧、桌球室、电游室的。
9、把社会的不良分子带进学校、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偷摸公私财物的。
10、受记过处分以上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十一款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累计旷课六天的。
2、盗窃学校机关文件、机密的:
3、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四十次以上的。
4、***出入学校者。
5、结伙斗殴、参与打群架的。
6、请他人报复校内校外同学的,利用各种手段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7、受记大过处分又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款的。
第十四条 退学、开除学籍。
1、累计旷课____节的,视为自动退学。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4、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纪,情节较严重的。
5、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触犯国家法律,屡教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6、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
7、受留校察看处分又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
第十五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或退学等处理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____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撤销和处分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
第十七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是,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班委会讨论并写出集体意见,填好撤销处分申请表,由班主任、年级组长签意见后上交教育处,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处分学生的档案材料的管理依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犯本条例未涉及到的错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二0一____年元月重新修订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每学期必须组织学生认真学****一、两次,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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