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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外部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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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摘要]人的全面发展受制于社会政策、制度环境。一个和谐、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自由、民主的政治环境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从整个人类发展史看,人的发展程度与人的自由度密切相关。人的自由度越大,人的发展速度就越快,发展程度就越高。民主制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政治环境。民主的进步在于提高个人的实际自由、首创精神和自发品质。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培育民主思想,建立民主制度是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人的全面发展;自由;民主
[中图分类号]B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5-0003-03
一、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解
一般来说,人都是处于发展状态的。就个体而言,从出生到死亡是身体自然的发展;知识的积累,技能的增长,心理的成熟等是人在社会中的发展。但是人的真正意义的发展还是应该全面发展。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解,应从人类整体和人类个体两个层面来着手。“人类发展”与“个人发展”既存在着区别,又存在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我们不能抹煞二者之间的区别而把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混淆起来,也不能用一方代替另一方。
“人类”是相对于“物类”特别是“动物”而言的,“人类发展”是指相对于动物并与动物相区别的“人”这个特殊的族“类”在整个社会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它包括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人群共同体、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中的个人的发展,但又不能仅仅归结为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的群体或特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中的个人的发展。人类的全面发展主要指,其一,人类从自然压迫和人自己造成的社会压迫中获得解放,人的各种潜能素质获得最充分的发展。其二,人的对象性关系的全面生成,即人通过与世界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全面地表现和确证自己的本质的完满性,也就是人对自己本质的全面占有,人的本质力量得到充分体现。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讲,人类的全面发展实际上就是人类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主体性特征的全面拓展。“人类”的各种能力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是单个“个人发展”所能完成和替代的。人类的全面发展既是一个永恒的历史追求,也是一个永恒的历史过程,这―过程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和相对性,它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分阶段逐渐实现的。同时人类的全面发展也没有一个绝对的、恒定的标准,其内涵的丰富程度与历史的发展阶段是相关联的。从这个角度讲,人类的每一发展阶段都承载着人的全面发展这个终极价值目标的阶段性任务。
“个人发展”是指构成“人”这个“类”的各个分子的发展,是指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环境中特定的群体中的单个成员,即“个人”的发展。在这里,作为“类”的分子的“个人”的发展,虽然是“类”整体发展的表现,或代表着“类”整体的发展,但毕竟不等于整体的发展。“个人发展”主要指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过程。个体的社会化是指社会将自然人转化为社会人并使其具有人的“类”特性的过程,是指个体在生活实践中适应社会环境和通过接受教育、接受社会文化并被社会文化同化而成为―个合格的社会成员的过程。由于受到个人所生存的具体时代的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的制约,也由于受单个“个人”的实践能力、认识能力、体能、智能以及生命的有限性等制约,“个人发展”总是有限的,它并非是指每个人都能达到全知全能,而是指构***的能力和素质的主要的基本方面都能得到全面培养和不断提高。人的能力素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既包括体力,又包括智力;既包括潜在能力,又包括现实能力;。当然,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的能力素质主要是指体力和智力,个人的全面发展也主要是指以体力智力为核心的多方面能力的充分全面发展。
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需要自由民主的社会环境
人的全面发展受制于社会政策、制度环境,一个和谐、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自由、民主的政治环境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
自由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指向,从整个人类发展史看,人的发展程度与人的自由度密切相关。人的自由度越大,人的发展速度就越快,发展程度就越高。今天,尽管人们对自由的理解依然是多样的,甚至有的是根本对立的,但都承认自由的必要和价值,承认自由对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具有首要意义。就现实的人的实际生存和发展过程而言,人的自由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自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一个人,只有在成为自身的主人、能自由支配自身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和社会的需要去发展自己。一个不自由的人不可能发展自己,更谈不到全面发展自己。积极的自由就是充分实现个人的潜能,就是使个人有能力过上主动的、自发的生活。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心理学家埃里希?弗罗姆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唯有当个人、个人的成长与幸福是文化的目标与意义时,唯有当生命的价值不必用成就大小或别的什么予以衡量时,唯有当个人不必受到任何外在于他的权威――不论是国家、还是经济机器――的奴役和操纵时,唯有当个人的良知与理想不是外在需要的派生物、而是真正属于他的,并且表达了源出于他的自我独特性的目的时,总之,唯有在这么一个高度民主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自由。”[1]他还说,“政治和经济条件本身无法回答经济和政治制度是否可以加快人类自由的进程这个问题。判断自由之实现的唯一标准在于,个人是否积极主动地参与决定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事务,这些事物不仅包括参加投票,而且包括他的日常活动,他的工作,以及他与别人的关系。”[2]
自由是源自人的本质的要求,是人类的专利。自由意识是个体意识,但并不是个体对自己的意识,而是个体对总体的意识,是个体对自己社会地位、权利和发展的认识,至于个体人能否形成并体现自由则取决于他的社会地位和素质技能以及他所处的社会政治环境。不是任何时代的人都能明确自由意识,古代人虽有对自由的追求,但很少将个体自由与总体发展统一起来,因此,古人有关自由的思想更多地是要摆脱限制和任意而为;不是任何阶级的人都能真正理解自由和具有行动自由。那些虽有劳动能力,但却依靠其在社会上的统治地位,放弃劳动,专以暴力和欺骗榨取他人劳动成果的人,虽然可以达到某种任意而为,但却失去了真正意义的自由;至于劳动者阶级,也不是天然的自由主义者,劳动只是其自由的基本条件,他们能否确立自由意识,并为争取自由而行为,还取决于他们的素质技能,特别是文化精神素质,这是需要个体努力和总体条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近现代的劳动者才具备了确立自由意识,参与争取自由的社会运动的社会总体条件。自由必须有个体意识,但是不可能由个体人自己的行为实现。自由看起来是个体的,但实际上是个体与总体的统一。“个体的自由意识和行为,只有集合为社会总体的文化和运动,才是现实的,可以实现的。真正的自由,只有在个体人平等的联合中才能实现”。[3]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是自由实现的必要条件。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除了以世界性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外,还必须以民主的政治制度为基础。民主制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政治环境。
民主本身是一个很难作出准确定义的概念。对于在世界观、意识形态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的人来说,民主可能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从总体上看,民主概念包括:法制,***,自由结社,所有公民享有的基本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财产、收入和资源的平等分配权,限制个别人的特权,否决权,选择权,以及在维护多样性前提下保护少数群体的权利。民主本身并没有终点,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只要能被社会各阶层所接受,它就可以成为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民主是无法强加或灌输的,它是一个内生的事物,其产生和发展依赖于自身的力量,这也正是不存在统一民主的根源所在。由于社会历史、文化和民族意识的差异,因此,各国之间的民主进程也是不同的,比如,瑞士的集中式联邦政体植根于自治性的“行政区”;而英国的集中式体系则是建立在议会代表的民主基础之上;法国的民主是在教会的影响之下产生的;印度的议会民主体制则源于高度强调世俗主义的议会政治。[4]但是,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是人类政治解放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含义是人民当家作主、积极参与国家管理。民主的实现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没有公民参与的民主是毫无意义的。在人类进入现代以前,这些目标不可能充分实现,它们至多只是一种空想,因为真正的丰富物质基础尚未具备,人的发展水平也达不到这个程度。资本主义创造了产生民主制度的前提条件,因为生产问题在原则上得到了解决。由于物质匮乏引起的争夺经济特权的搏斗已没有什么必要,人们面临的问题将是,如何组织社会的与经济的力量,从而使作为有组织社会的成员的人积极参与国家管理,成为这些力量的主人。
民主制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也是人的发展的结果,它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必要形式。它既不是上帝的安排,也不是天命的要求,更不是自然规律或“客观规律”的体现,而是现实的人从其素质和利益出发所形成的政治关系的集合。民主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依赖于照搬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模式,或是通过对议员、公务员和法官进行培训等技术手段,真正实现属于自己的民主。只有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导集体和人民大众具有共同的政治意愿,民主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否则,这种民主本身就是捉摸不定的。那种自上而下的民主推行手段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民主的本质是一个政治过程,只有通过一个国家人民的行为,这种民主才是实实在在的。如果不考虑最基本的权利关系和经济社会之间的交互作用,任何技术手段本身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与历代专制统治制度不同,民主制的建立并非确立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而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依其本质和本性成为劳动者,并由此而成为社会主体。因此,民主制首先是一种平等的制度,是以人为本位,以人身权为基础的平等的政治制度;其次,民主制是一种以劳动为依据的自由制度,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再次,民主制是劳动者自由发展的社会形式,是强化劳动者自由联合的政治制度。
民主制是一个权利体系,不论个体性的选举权、言论权、结社权、建议权,还是总体性的立法权、行政权、执法权、司法权,都是由人行使的,在行使政治权利时,人的价值观,以及思想和道德都起主导作用。政治权利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利两个系列,个人民主权的确立,是以劳动者个体文化精神素质的提高和总体性联合的民主运动为前提的。个人民主权的行使,对象是公共权利,对公共权利的派生与掌控,是个人民主权作用的体现,而民主的权威又保证和促进人的自由发展。西方国家的民主运动所形成的权威,已在一定程度上对抗资本统治的权威,为劳动者争得一些利益,并提供了相应的自由发展空间。从长远观点看,民主并非仅仅是通过制度性变迁或通过较明智的精英阶层的引导而实现,它的持续存在也取决于普通人的所思所想。
民主制度尽管已取得很多成就,可是它还是不够的,这些成就本身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即使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民主联盟也缺乏完善的民主规范。任何人都不可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些早已建立民主政体的国家中,贫穷和文盲依然保持着相当高的比例。例如,在已经建立了所谓西方民主政体的印度,贫穷和低收入阶层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印度,投票权并没有为人民带来能够满足基本人权的条件,食物、工作、住房和生活质量依然是民众所最需要的。在这个民主国家中,每年因为饥饿和营养不良而死去的人不计其数;另一方面,在国家的仓库里,宝贵的粮食却在腐烂发霉,这说明,印度正在遭受着更为严重的民主赤字。在这里,民主已经被透支。[5]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民主的不健全,就堵塞了通向民主之路。埃里希?弗罗姆认为,我们切切不可丢掉现代民主制度成就中的任何一项成就,既不可丢掉代议制政府――它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向人民负责,也不可丢掉“人权法案”中开列的任何一项公民权利。我们也不容许破坏那个较新的民主原则,即人人享有温饱,社会向所有社会成员负责,任何人不可因受威吓而屈从,以及不至于由于害怕失业与饥饿而丧失人格尊严。这些基本成就不仅应予保留,而且应予推广和发扬。“民主的进步在于提高个人的实际自由、首创精神和自发品质。民主的进步不仅体现在某些私人事务和精神生活中,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基本活动,即他的工作中。”[6]
今天,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化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已成为国人的共识,现在已无人敢公开菲薄民主化,但是对民主自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保证的认识还不充分。其实,民主与自由是互为条件、密不可分的。民主是自由的保证,在专制制度下无自由可言。个人的独立、自由则是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人自由的民主是形式上的民主,是假民主。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埃里希?弗罗姆认为,“民主制是一种创造经济的、政治的以及文化的条件,以便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制度。法西斯主义则是一种迫使个人屈从外在的目标、削弱真正的个体性的发展的制度――不论它以什么‘主义’的名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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