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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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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单位+个人
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
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课外阅读】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
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
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注意】与支付结算的三项基本原则进行区分。(款谁垫)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时间性规定同变更(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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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