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一)生育保险的特点: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2)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3)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产前检查以及分娩时的接生和助产,则是通过医疗手段帮助产妇顺利生产。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生育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140天)计发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三)生育的医疗费补偿和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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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自然流产
生育
妊娠3个月以下(或宫外孕)
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
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
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生育医疗费补贴
200元
400元
2500元
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期限
1个月
3个月(难产者,;多胞胎生育者,;)
注:生育生活津贴分二档:第一档,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①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从业妇女,其生产或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第二档,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①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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