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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材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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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讲义
界首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李明智
食品卫生法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施行,共九章五十七条。
2、制定《食品卫生法》的目的:
①保证食品卫生; ②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③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④增强人民体质。
3、制定《食品卫生法》的意义: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是食品的基本要求。因此,防止食品污染,搞好食品卫生是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和首要原则就是保障人民获得健康的权利。《食品卫生法》的制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健康的重视和关怀。
4、对食品基本要求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5、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6、对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 规定: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
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
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8、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控制健康条件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9、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管理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0、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食品的定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2、食品的保质期:
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签上所示条件下维持原有的品质的最大期限,超过此期,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中规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13、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定型包装食品和添加剂的标识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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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马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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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