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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民事诉讼法学课件二.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4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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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第二节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诉讼代表人
第四节第三人
第五节诉讼代理人
引例一
老画家去世后,百万捐款起风波
施美生,1927年9月出生,浙江省瑞安市高楼
人,著名画家,毕业于杭州国立艺专(现为中国美术学院),师从艺术大师潘天寿和黄宾虹等。他从事中专、大学美术教学50多年,还是瑞安市首届美协主席。擅长画牡丹、紫藤、红梅、八哥和蟹,作品多次参加国内外美展并获金银奖,入选《百年经典——中国美术全集》等几十部大型画册。施美生是一位热心慈善和公益事业的老人,这些年来先后向社会各界捐资40多万元。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2011年5月30日,施美生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间,
他叫了律师和证明人,并召集了自己好几个学生,委
托律师代书遗嘱。遗嘱中写明,施美生将其所藏书
画,分别捐献给国家、浙江、温州和瑞安博物馆。另
外,他在银行的100多万元存款,除去医疗及丧葬等费
用后,悉数捐给瑞安红十字会和瑞安慈善总会,并指
定他的3名学生作为遗嘱执行人提取存款。 2012年4月
12日晚上,86岁的施美生因病医治无效,与世长辞。
在施美生去世后,他的3名学生在前往银行提取存款
时,却被告知这份遗嘱未经公证,只能拒绝支付。
经交涉未果后,3名学生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银行支付施美生先生名下存款132万元本金及利
息。3名原告认为:施美生先生生前在神智清醒状态
下委托律师代书,并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有两名见
证人及主治医生在场见证,遗嘱内容合法(原告提
供了主治医师的证明)。2012年10月15日,这起特
殊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已被瑞安法院受理。
1、3名学生的诉讼地位如何?
2、3名学生与本案是否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
3、3名学生能否成为此案中的原告?
问题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
(101厂)的苯***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
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
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
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
重生态环境破坏。
引例二
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
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
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
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
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
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
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
鉴于本案的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
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拒绝受理此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30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218室。邮编:100871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
5130室。邮编:100871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
公司
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邮编:
132021
法定代表人: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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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