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贪污罪中的委托与委派.docx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贪污罪中的委托与委派 】是由【ATONGMU】上传分享,文档一共【3】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贪污罪中的委托与委派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罪中的委托与委派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治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及第九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均构成***犯罪的主体,但如何确定“托付人员”与“委派人员”,“托付与委派”有何不同,始终是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托付关系的界定
托付,顾名思义系指“请人代办”。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文中的“托付”系指国有单位将国有财产托交给某人经营治理,是一种严格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托付”。它具有以下几个根本特点:一是托付主体(即托付人)必需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托付权限的有关单位。二是被托付人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所不问,关键不在于受托付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在于托付单位的性质。三是托付内容具有特定性,即托付人所从事的托付工作是对国有财产进展治理、经营活动。四是托付方式主要是承包、租赁、雇佣等。相应的托付行为必需符合法定的手续,即托付人实施了托付行为,受托付人承受了托付。
二、委派关系的界定
委派详细是指委任、派遣他人担当肯定的职务或者完成肯定的工作。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以下几个根本特征:首先,此类人员是基于委派从事公务,就是委任、派遣他人担当肯定的职务完成肯定的工作,并且有正式的书面委任或委派书。其次,被委派人是在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其三,被委派人员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不是一般性公务活动,而是具有特定范围的“特定公务”,一般而言应当具有并行使对这些非国有单位的国有资产运作、经营状况的监视、治理权力,并且有不使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是负有国有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其四,委派前的身份不影响此类人员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无论其从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是受上述国有单位依法委派代表其行使经营、监视等职权,就被认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三、委派与托付的区分
首先,委派是有权派遣单位任命某人到另一单位担当肯定的职务,获得肯定的授权或者在职权范围内独立从事公务,而托付则是有权托付单位将肯定的财产交由某人经营治理,被托付人需要以托付者的名义在托付的权限范围内进展活动。其次,以所从事的公务发生的单位来看,委派行为人只能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而托付行为人主要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治理、经营这些国有单位的国有财产。第三,刑法第九十三条其次款规定的委派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指导、治理、监视等公务,而第三百八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托付则是国有单位托付他人治理、经营国有财产。前者的内容较后者广泛。两类人员尽管可以构成***罪,但侵害的对象是不同的,委派***占有的是所在非国有单位的财产(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非公共财产),而后者***的只能是国有财产。

贪污罪中的委托与委派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ATONGMU
  • 文件大小13 KB
  • 时间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