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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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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人:
地址:
被辩论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辩论人在本次大事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辩论人在诉状中捏造事实称“因车费缘由发生争吵,”“______强行将原告拽下车”。事实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辩论人一行七人搭乘被辩论人车回家,在客车运行过程中,被辩论人借机辱骂辩论人一行。在辩论人之家人到达目的地时,又有意多行近_____米,让家人(有一名幼儿)在寒风中(多云转阴天,小雨夹雪,零下1度到1度)步行。而后,自己冲出驾驶室,连续谩骂辩论人家属。正是由于被辩论人的挑衅行为,激化双方冲突并且使场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因此,被辩论人应与辩论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担当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恳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1、医疗费(_____元):被辩论人供应的医疗费收款凭证,应有病历和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相佐证。否则,不能排解被辩论人因其他伤病而进展的医治,要求辩论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
2、误工费(_____元):被辩论人无固定收入,收入状况不明。
3、护理费(_____元):被辩论人出院后,生活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医疗机构也没有明确意见,无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由辩论人支付护理费与事实不符。
4、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元):参照《______省直机关和事业治理差旅费治理方法》,应为_____元/天。
5、必要的养分费(_____元):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和住宿费(_____元):被辩论人应供应相关正式票据,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被辩论人家住城关,要求支付_____元明显过高。
7、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本案中,被辩论人有过错,辩论人的行为未造成被辩论人伤残,精神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应当忠实履行客运合同义务,将辩论人一行安全送达目的地。然而,被辩论人屡次辱骂辩论人,制造冲突;有意违反客运合同,将抱有孩子的辩论人家人超拉,加剧冲突;冲出驾驶室,连续谩骂,激化冲突,是此次打架的主要诱因。其受伤住院治疗,其本人应担当相应责任。为此,辩论人恳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找准案发缘由,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辩论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赔偿辩论状2
辩论人:曾XX,女,汉族,1936年8月15日诞生,现住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家园6B。
被辩论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辩论人因被辩论人上诉辩论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被辩论人担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1、被辩论人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有权依法担当被保险车辆所造成的人身损害。
被辩论人依据保险合同,有义务对投保人的侵权行为担当连带责任。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必要共同诉讼人,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原告的申请列为共同被告,所以被辩论人作为原审被告出庭并判决担当赔偿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也符合保险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
至于被辩论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相对性”、“另有商定”云云,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也与《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神相冲突,明显是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一种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谓广州、东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这些案件是否如被辩论人所言遵循“详细商定”原则来裁判真实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这些案件并非发生在XX因此没有任何司法实践意义,更何况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所以被辩论人的意见完全是一家之言。
2、驾驶人冯XX是否离开案发觉场,不影响被辩论人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冯XX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辩论人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辩论人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缺乏局部由被辩论人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至于被辩论人与投保人之间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只适用于被辩论人和投保人之间的纠纷,不得对抗第三人,被辩论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争取法律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1、原审参照的《广东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依法有效。
依据《解释》其次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丢失劳动力量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是在20xx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适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公布的赔偿标准,固然合法有效。至于被辩论人提出应当根据20xx年度的标准执行,是被辩论人的错误理解。
2、原审判决辩论人的诉讼恳求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辩论人的医疗费根据《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辩论人供应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辩论人实际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至于被辩论人提出所谓“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但是被辩论人却没有供应任何否认的证据来证明前者与交通事故完全无关,因此该意见应当被驳回。
辩论人的护理费用,是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导致辩论人支付了护工支出费用,固然要以辩论人的`实际付费为基准。至于所谓参照当地护工劳务酬劳标准,只是在辩论人无法举证的状况下才适用。
辩论人的伤残赔偿金,鉴定虽然是辩论人单方面托付,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方面托付就必定无效。被辩论人没有证据足以反对鉴定结论,只是单方面的臆想,毫无疑问是拖延时间的一种拒绝理赔行为,是对生命的蔑视和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躲避。
辩论人的交通费用,一方面辩论人有私家车,加油票据固然属于有效凭据,不能设想一旦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就必需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辩论人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用不行能全部都有票据留存,所以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辩论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定的赔偿内容,一方面交强险并没有否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被辩论人完全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被辩论人的所谓公司条款只是公司内部规定,不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所谓“意思自治”原则,只适用于被辩论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纠纷,需要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相对于辩论人的精神损害而言,远远不能弥补,何况被辩论人完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数额畸高。
关于司法鉴定费,是辩论人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人冯XX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属于辩论人的实际损失,作为保险公司的被辩论人理所固然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辩论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被辩论人的上诉当然是其一项法定权力,其实质是被辩论人滥用上诉权企图拖延判决,从而对辩论人构成“二次损害”。“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恳求二审法院驳回被辩论人的上诉,准时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正值权益,避开本案的过分拖延。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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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