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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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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各类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民政部颁发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学生团体应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院、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全面提高。
第三条学生团体是指由R师师范学院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学生团体包括:学生自发组成的各各种专业性科技研究会,各种球类、棋类等等体育性及娱乐性组织,各种艺术团及舞蹈蹈、健美等文艺性组织,各种理论学****小组组、文学通讯社、研究会、协会、编委会等等文化类组织。
第二章学生团体的成立立
第五条详见《R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成成立流程》。
第六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体的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养。
第七条为鼓励学生团体多领域、多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学生团体如与现有学学生团体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批批准成立。
第八条禁止成立如“同乡会会”、“老乡会”等按区域划分、目的不明明、职责不清的团体组织。
第三章学生生团体的管理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各学生生团体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院团团委统一管理,并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具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学生团体联合会在院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学生团团体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动,严格服从学院的管理。
第十一条组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各学生团体须须在每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注册手手续,登记各学生团体人员组成情况,填写写学生团体成员登记表,同时提交学期和学学年工作计划、总结。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学学生团体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事项,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手续。院团委委每学年定期将学生团体变更情况报党委宣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学学生团体应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接受院团委的监督、检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私刻刻印章。学生团体刻制印章,必须到院团委委登记申请,由校团委报院办批准,送相关关部门统一刻制。
第十六条
各学生生团体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团体会员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其职责责是:
(一)决定学生团体的方针、发展展规划等;
(二)选举和增补学生团体体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三)制订、、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四)对学生团团体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各各学生团体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在其领导下负责处理理学生团体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学生团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学生团体正、副会长,学学生团体负责人由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校团委予以审核确确认。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人。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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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