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
主要内容
第一节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
主客体及其监督方式
第二节教育政策监控的涵义、种类与过程
第三节教育法制监督的涵义、种类与内容
第四节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
若干思考
第一节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主客体及其监督方式
一、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
主客体
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指行使教育政策监控权或教育法制监督权的责任者和执行者,即依法独立参与监督活动,享有监督权力,履行监督职能,负有监督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两种理解:
狭义地讲:教育法制监督是一种国家行为,监督主体只限于有权的国家机关。
广义地讲:不仅国家机关,而且各个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于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享有监督权。
2. 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客体定位
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的客体应包括一切社会关系主体,但其主要所指为运用权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公职人员。
二、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 督的基本特征
第一,对教育政策与法规制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对教育法律实施和教育政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 的类型与方式
一是教育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的纵向监督。
二是教育行政监察监督。
三是教育督导。
四是审计监督。
五是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他部门的横向监督。
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政策监控与教育法制监督,有如下特性:
一是从监督内容看,既具有政治性,也具有法律性。
二是从监督方式看,既有直接性,也有间接性。
三是从监督效果看,既具有社会性,也具有国家性。
一是社会团体监督。
二是社会舆论监督。
三是社会成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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