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行政强制执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节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一)加处罚款≠滞纳金
1、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不同。
“加处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而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形,如不履行税务机关税收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等。
2、两者法定比例不同。
“加处罚款”的法定比例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而滞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加处罚款≠罚款
1、处罚的目的不同。
“加处罚款”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量的金额,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2、适用原则不同。
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当满足5个方面的要求:
1、依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负有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款等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义务。
2、行政相对人逾期没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这里的“逾期”应当理解为超过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限。
3、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或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数额的,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
(2)法律法规指规定了一定幅度的,执行机关可以再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
4、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1)行政相对人不仅有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告知,而且行政机关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致其损失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赔偿。
5、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从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一定的比例,按天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四)强制执行
1、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二、划拨存款、汇款
1、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2、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3、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行政机关拍卖财物必须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
2、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3、拍卖所得可以抵缴罚款。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1、排除妨害,是指排除妨碍就是排除对权利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障碍。
2、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五、代履行
1、含义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

行政强制执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endfrs
  • 文件大小230 KB
  • 时间2017-09-19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