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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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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的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1.《宋刑统》的制定与颁布
《宋刑统》是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制定的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宋太祖于建隆四年八月(962年)下诏“漠印颁行”,因此,它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的全名是《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31卷。
“刑统”的体例渊源
“刑统”的形式唐宣宗大中年间的刑律首先采用,称为《大中刑统》,后来五代后周又有《显德刑统》。
3.《宋刑统》与唐律的同异
(1)《宋刑统》“律”的部分基本上是唐律的律文和“义疏”,即基本上是《唐律疏议》。
(2)《宋刑统》律条后所附的敕、令、格、式,是从唐开元二年到宋建隆二年,这150多年间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3)宋的刑统分门,《宋刑统》把从《名例》到《断狱》的502条分为213门。所谓“门”,就是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分成单元,以便于运用时查考。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等。
。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3:令。令是有关从正面约束禁止行为人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格是划分吏民等级及有关论等行赏方面的法律规范。
。式是有关体例。模楷方面的规定。
。例可分三种。一是“条例”,即皇帝针对特定问题直接发布命令,或者由中央政府发布命令,经皇帝批准,加以汇编。二是“断例”,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即用前事做为后事的断案标准。三是“指挥”,指挥是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
《宋史·刑法志》综述各种法律形式的概念说:“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又说:“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磔、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例模楷者,皆为式。”
(二)编敕

宋代法律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编敕。所谓“编敕”,就是将皇帝若干年颁布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单行敕令分类整理,删去重复,去其矛盾,经批准后再颁布施行。编敕是散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必经程序,也是皇权强化在立法上的突出表现。
宋代编敕活动极为频繁,不仅有大量以皇帝年号命名的各种编敕,如所谓《太平兴国编敕》、《天圣编敕》等,而且还有专门适用某个司或路、州、县的编敕,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即是政府官员把皇帝针对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有关敕令汇编成册,上报朝廷,批准行用。

宋代编敕,仁宗之前,是初级阶段,那时中央未设专门机构,也不署专门官员。初期阶段,律敕并行,以律为主。
仁宗至宋神宗是编敕的后一阶段。仁宗天圣时设“详定编敕所”,所内署提举、详定官、固定官。开创了统编敕、令、格、式的体例,规模也越来越大。神宗元丰年间修正敕令格式达二千卷之多。后期,神宗变法图强,明确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从法律形式的名目上来讲,是以敕代律,而从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是敕、律并行,敕的地位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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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