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009年10月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
人治最大的特点是没有或者脱离了法治,以个人意志来治理国家,一般是指独裁统治、长官意志。
典型的表现为文革中肆意践踏法律、藐视人权、行政手段凌驾于法律之上。
践踏法律,藐视人权
对我国党政军高级领导人的批斗
没有人权、不讲法律的特殊时期
一、“法治”和法治政府 (一)“法治”的内涵及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方式或者被治理国家所处的状态。具体地说,“法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行使权力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符合法律规则的状态。
“法治”包括三个要点:
(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体系;
(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包括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
(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机制。
法治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
法治政府----
就是始终坚守和服从法律的统治即法律至上原则的政府,也就是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都始终依据法律而展开并符合法律的实质和程序要求。
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
①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展开。
②政府的全部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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