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发生井下***、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突出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协管副职、副总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撤职处分。
(三)发生井下着火事故,造***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的;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事故的;发生冒顶或透水事故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的,透(突)水事故造成矿井水平一翼停止生产的,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降职处分。
(四)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五)发生***超限浓度3%以下事故或因打钻喷孔造成***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科(区)长、书记降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记过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
发生***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的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副总师记大过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记过处分。
(六)关键保护层开采面积完成情况实行季度考核,第一次未完成指标的给予党政正职,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通报批评;第二次未完成指标的给予党政正职,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记大过处分;第三次或年度未完成指标的给予党政正职,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降职处分。
(七)生产矿、矿建项目部、矿业工程分公司、安装工程分公司、勘探工程处、救护大队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以矿为例,其它单位比照执行)。
井下发生1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副职、副总师记过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警告处分。
地面生产发生1人及以上严重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分管副职、副总师记记大过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记过处分。
井下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职记大过处分。
地面生产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科(区)长、书记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分管副职、副总师撤职处分;给予协管副职、副总师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党政正
附件1: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