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税及附加税金计提方法
一、营业税的计提基础
1、利息收入
2、手续费收入
3、其他营业收入
4、汇兑收益
5、租赁收益
6、转贷(境外外汇)利息收入扣减转贷利息支出
7、工本邮电费收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
;
。
贷款利息收入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
二、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以外的各项贷款利息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注意: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不征营业税
(一)贷款利息收入
1、有关规定
计息天数: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贷款发放日计算在内,贷款归还日不计算在内,中间节假日照计利息)
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展期利率的确定)
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挂账利息及逾期利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即本金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1)定期结息:
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天数×利率
=累计贷款计息积数×日利率
(2)利随本清
应收利息=本金×期限×利率
根据计算结果计入“利息收入”
例1、某商业银行和5月8日发放一笔短期贷款,金额为200 000元,假定月利率为4‰,期限4个月。
6月20日银行按季结息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200 000 ×44 × 4‰/30=
6月21日至9月8日还款时,该笔贷款应计利息为
200 000 ×79× 4‰/30 =
,9月8日利息为:
+(200000+) ×79× 4‰/30=
如该笔贷款9月12日才归还本息,逾期罚息为4 ‰0:
(200000+) × 4 ‰0 ×4=
账户设置
利息收入计提数或实收数
结转至“本年利润”数
利息收入
预计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收取,
借:活期存款
贷:应收利息
,金额为400 000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6‰.
9月20日按季结息:
400 000 ×85 × 6‰/30=3400
预计时, 借:应收利息 3400
贷:利息收入 3400
收取, 借:活期存款 3400
贷:应收利息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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