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农汇田农机操作
管
理
手
册
编制人: 董文杰
时间: 201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正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确保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农机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百农汇田农业组织驾驶、操作各种农用拖拉机(以下称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农业机械与其他相互独立的半机械和手工作业在同一作业区相遇时,应遵循农业机械优先作业的原则。与农业机械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农业机械作业区。
第四条遇到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情况,驾驶、操作人员及作业有关人员必须在确保安会的原则下作业。
第五条本规程由巴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组织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进行实施。
第二章驾驶、操作人员
第六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七条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须携带驾驶证或操作证;
(二)驾驶证、操作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三)不准驾驶或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内容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驾驶或操作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八)不准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九)不准驾驶或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十)不准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十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离开规定的驾驶或操作位置;
(十二)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以及用踏板操纵离合器、制动器、转向等机构的农业机械;
(十三)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八条农业机械的学****驾驶员,应在教练员的随机指导下,按规定学****驾驶。
第三章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的操作
第九条农业机械应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保持清晰,行驶证或作业证应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一条新的、大修后的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其他动力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试运转,方可投入作业。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机容整洁。并按农业机械技术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保养和保管。
第十三条拖拉机和各种内燃机启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启动前的准备
1、检查有无润滑油和冷却水,并按规定添加;
2、二行程汽油机,在燃油中应按规定比例加入机油润滑;
3、检查和添加燃油时,严禁烟火;
4、检查轮胎外表及内部气压应符合规定;
5、变速杆、动力输出手柄须放在空挡位置;
6、液压悬挂系统分配器手柄,整体式须放在“下降”位置;分置式、半分置式须放在“中立”位置;
7、严禁明火烤车;
(二)拖拉机和各种内燃机的启动
1、拉绳启动的内燃机启动时,不准将启动绳绕在手上,身后不准站人;
2、手摇启动时须五指并拢,紧握摇把;
3、电动机启动时,预热器使用每次不得超过40秒;
4、电动机启动每次不得超过技术文件规定的时间,两次间歇不少于2分钟,连续三次启动不着火,应查明原因再启动;
5、不准使用起子或金属件在电动机上直接搭铁启动;
6、不准无冷却水启动;
7、不准在主发动机进气管加注汽油或引火启动。
第十四条电动机作动力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设备的安装,必须由持证的电工操作;
(二)配电线路应遵守农村安全用电规定,严禁裸线送电;
(三)用电设备须有可靠的接地;
(四)停止作业后,应关闭总电源。
第十五条拖拉机和农用动力机械固定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水冷却发动机启动后,必须低速空转预温待水温升至6o℃后方可负荷作业;
(二)使用皮带轮传动时,主、从动皮带轮必须在同一平面。传动皮带应保持合适的张紧度;
(三)使用动力输出轴时,动力输出轴和机具间的联轴节应用插销紧固在轴上,并有防护罩;
(四)传递动力前要查看机具周围,确认安全后先低速传递动力,待一切正常后,方可提高转速;
(五)经常观察仪表,检查水温、油压、充电是否正常;
(六)发动机冷却水箱沸腾时,必须停止作业,不准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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