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中心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doc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政策法规司 2010年09月13日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或者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我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9日。
意见收集邮箱:******@moc.
传真:010—65292661
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
2010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或者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或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而预先采取的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防备
第五条 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八条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单位,是指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灌、污染物接受、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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