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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支付用户拖欠的电费之模式和路径选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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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拖欠的电费, 由第三人直接向供电企业支付的“模式和路径选择”的法律分析
From:电力律师团队
引子
本PPT总结归纳了第三人直接向供电企业支付用户拖欠的电费的几种模式及路径选择,供各位参考、指正!
模式一供电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法条指引:《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用户与供电企业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明确了双方包括电费缴纳在内的各项权利义务,当用户拖欠供电机构电费时,经供电企业的同意,用户可将自己在《供用电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故有由第三人支付所拖欠的电费。
以案说法: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变压器及附属用电设施买卖合同》,约定将A公司的变压器及附属用电设施转让给B公司。随后,A公司、B公司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合同更名过户暨电费转让协议》,约定B公司概括承受A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包括B公司向供电机构支付拖欠的电费。
模式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的方式:
,双方对拖欠的电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与债务人对拖欠的电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导致第三人进入到用户与供电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原债务人不因此退出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是与自愿进入的第三人共同向供电企业承担拖欠的电费。
以案说法:某区供电局与某镇政府签订一份《关于某油库电费债务承担的协议书》,约定某镇政府加入某区供电局与某油库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某油库所在用电地址所发生的用电债务,由某油库和某镇政府共同承担。
模式三债务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
法条指引《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方式:
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部分或全部由第三人承担,此时需取得债权人同意。
当用户无力缴纳拖欠的电费时,可将该用电债务转让给其他第三人,转让债务时需取得债权人(供电企业)的同意。此时,原债务人对其转让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三人需在债务转让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
模式四债权转让
法条指引:《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供电企业与第三人约定,将供电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向供电企业支付相应的转让金。第三人因此代位向拖欠电费的用户追偿。该模式因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问题,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低。
模式五第三人代为清偿
法条指引: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清偿拖欠的电费,需双方当事人约定,且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当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得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模式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较低。
以案说法:某区供电局与某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一份《关于某油库拖欠电费代为清偿协议书》,约定某镇政府作为第三人,代某油库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但是,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供电企业只得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
模式六第三人无因管理先行垫付电费
法条指引:《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人在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其主动偿还用户拖欠供电企业电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此时,用户与供电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第三人因无因管理获得请求债务人支付必要费用的请求权。
派生1:用电企业申请破产,第三人代为支付电费的债权性质如何界定
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和第三人无因管理共四种模式中,只要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达成代支付电费赠与的协议,第三人都享有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即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破产债权必须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就已经成立的债权。

第三人为用电企业代支付电费,能否成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的关键在于,该债权是否在法院受理申请破产前成立。若第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非因赠与目的进行电费清偿,该债权则是普通破产债权,可进行申报。反之,则不属于破产债权。
派生2:用电企业申请破产,拖欠的电费债务性质如何界定
法条指引:《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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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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