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金融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节商业银行法
第四节政策性银行法
第五节银行业监管法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概念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3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4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1金融法的概念
、特点及功能
(1)金融的概念
(2)金融的形式
1)直接金融;2)间接金融
(3)金融的产生条件
1) 金融产生的前提;2)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1)概念
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 金融监管关系;2) 金融交易关系
(2)特点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
(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2)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
(3)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
(4)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
金融关系
(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
、特点及功能
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发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
(1)金融法的系统性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
(2)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1)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
2)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
3)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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