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承诺书
承诺人(或举办单位)***********承诺(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有关规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及接受年度检查。
本单位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将按照规定申请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觉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审计机构的监督。
承诺人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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