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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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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改革
导论
错案频出的中国刑事司法
错案频频爆出,刑讯逼供泛滥,影响性大案不断指向和质疑刑事司法体制和制度
杜培武案(98年);
佘祥林案(2005年);
赵作海案(2010年);
黄静案、高莺莺案——司法鉴定问题
河北承德陈国清案——物证的鉴真问题
辽宁刘涌案——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强制措施、监所环境
李庄案、北海案——刑事辩护
湖北十堰彭宝泉案等——被精神病
两起错案
浙江张氏叔侄涉嫌******案(2012)
案情简介:
18岁的少女王冬2003年5月19日上午被发现***仰卧在杭州西郊的一条水沟里,距离她到达杭州不久。王冬是搭同乡张辉和张高平的货车来杭州的。他们一行三人从安徽歙县出发,于5月19日凌晨1点半抵达杭州西站。王冬要打车与其姐夫会合,两名货车司机则还要赶往上海送货,他们在杭州市区的艮秋立交桥分别。张氏叔侄清晨抵达上海,卸货之后,又满载货物回到歙县。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侦大队侦办此案,他们“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始终未找到任何痕迹。2004年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 2004年10月,浙江高级法院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在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张高平在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
定罪过程
定案的主要证据:
1、被告人的口供
张辉的供述
2、同监所袁连芳的证言
3、被告人的现场辨认
无其它证据“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且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同样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
其它证据:
死者八个手指甲里分离出一个陌生男性的DNA。
杭州市公安局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
聂海芬,女,1965年9月出生,1986年参加工作,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全国“三八”红旗手。2000年以来,聂海芬主办及牵头主办的杭州市区重特大案件350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300余起。经她手装订的案卷材料可以装满一间30平方米的房间。她审核的预审案件,移送起诉后无一起冤假错案及无罪判决案件。
张高平:
在杭州西湖刑警大队我苦头吃尽:他们让我站了7天7夜,让我蹲马步,不让我吃饭,我实在受不了赖在地上,他们就抓我的头发,我还是起不来,他们就提着我的***不停抖,我被抖到骨头都酥了才勉强站起;用拖把棍按我的脚,按到我骨头受不了不停地叫,我一叫,他们就笑,像看猴子一样;又把我按到地上,脚朝天,把我嘴巴封住,矿泉水灌到鼻子里去;打巴掌,跪皮鞋底那些都是小事……现在手臂上还有被他们用烟头烫的疤。
更可恶的是牢头狱霸。在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我一进去牢头就打我,嫌我破坏了他吃饭的心情,还给我立规矩,说“老大”上厕所,我要面壁跪下,每天早上还让我朝东南方向拜菩萨。牢头还说,“你态度好点,我写好你抄”。他写好之后,我拒绝抄,他就打我到半死,还说晚上打完50只蚊子才能睡觉,哪里去找50只蚊子?!每次提审回来,都得向牢头汇报,否则就打我。认罪书就是这么写出来的。那天(3月20日)我在法庭上说:“杭州市公安局采用这种古老卑鄙的手段,串通牢头对我刑讯逼供,办出这种案子是浙江人民的耻辱
被告人口供:
聂海芬说:“人刚刚到案,处于惊魂未定的状态下,经过突审,开口了,两个人都讲了。”
线人袁连芳
2001年因涉嫌贩***
秽物品牟利罪进入看守所,
被判6年;
2003年首次执行任务,转到河北
、鹤壁看守所,河南马廷新案,
后被减刑一年半;
2003年5月与张辉关押在一起;
后被减刑10个月
2004年刑满释放;
一进号房里,就有人问他是犯何事进来的,张辉不答,对方准确报出了张辉涉嫌的罪名,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否认,遭到对方毒打。“边打边说,你这个案子我都知道你是怎么做的,你开车到哪儿,在哪儿调的头,怎么抛尸的……都说得很清楚。”直到开庭前,张辉也不知道这位“号长”的名字,但很快,他也在拱墅区看守所内写出了一份交待材料,叙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张辉被换押至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的现场辨认:
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聂海芬介绍:“侄儿讲,他实施***的时候,是在汽车的前排,当时叔叔是在后排。那么叔叔的讲法,他说实施***的时候,他们三个人同时都在前排。第二点,犯罪嫌疑人张辉讲,实施***的时候,把被害人的上衣全脱了,而他的叔叔讲,只脱了裤子,衣服没有脱。”对于这段相互矛盾的口供,聂海芬的对策是组织了一场在当地人大代表见证下的“指认现场的”。聂海芬介绍:“(请人大代表见证可以)保证指认的这个过程的客观真实性。不是他作案的,他不可能说得那么细,关键就是他不能说得那么准,你在一个点上准了,你不可能每个点上都准。”
但张辉、张高平却告诉记者,由于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犯罪”地点和过程,因此“指认现场”不得不进行了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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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