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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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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驻马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所称后果,是指被服务或管理对象投诉;被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评;引起舆论批评,媒体曝光;损害服务或管理对象合法权益,被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经授权、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与机关工作人员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和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办事公开制、首问责任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合理有序进行。
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根据轻重缓急,合法、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实行办事公开制,明确和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办事纪律,增强权力运作透明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公开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监督。
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当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或联系方法,并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联系。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或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
(五)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不回复、不解释,置之不理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八)对于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防范、救援、救治不力,或者对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
(九)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十一)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处置国有资产的;
(十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聘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
(十三)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四)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部门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五)其他因不正当使用行政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或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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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