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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价值及其实现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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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价值及其实现之探讨
一、司法公正的概述
司法作为解决、裁判社会冲突或争议的活动。司法公正,是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实际上就是一种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公平地分配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和利益的活动。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实体法、民事实体法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维护实体公正,是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是司法机关的天职。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一般来讲,程序公正主要包括裁判者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诉讼主体的参与性以及诉讼结果的稳定性或程序自身的安定性。公正的程序,实际上是公平的“竞赛规则”,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侧重于结果的正当性,程序公正侧重于司法过程的正当性。
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司法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将各种矛盾和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然而,司法要具有权威性的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要严格依循公正的程序进行。这首先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与当事人超然独立的态度,不能与当事人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依循法定的程序,不仅是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要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着公正的审判活动,只有使民众真正相信法官是独立、公正、秉公执法的,才能真正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认同。相反,违反程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怀疑,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的程序、公正的立场、秉公执法,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某种情况下,虽然几率很小,但并不能排除不公正的程序也可能产生公正的实体裁判的个别情况,不公正的程序不必然导致不公正的实体裁判,但它必然导致法律正当的丧失。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应当体现其公正性。
三、司法公正的价值
1、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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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