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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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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二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切实完成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保证此次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依据《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制定本规定。
一、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即伴生矿原料及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精矿。伴生矿监测对象和范围参考表1。
表1. 伴生放射性矿监测范围及对象*
序号
行业部门
相关企业
1
有色金属
铜、锆、钛、锡、钼、铝、铅、锌、镍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2
稀土
铈、镧、铕、钽、铌的开采、冶炼及加工
3
黑色金属
铁矿开采、冶炼
4
化学工业
硫酸、磷酸、磷肥、颜料、***石生产、加工及制造
5
建材
天然石材、耐火材料、粘土、陶瓷、玻璃的加工与制造
6
燃料
石油、天然气、煤矿开采及燃煤电厂
7
水务
污水处理、给水处理、地热开发利用
8
进出口贸易
进口伴生矿
注*表中所列出的行业和范围是有可能伴生放射性的,各监测单位在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之前,应先进行初测和调查,以确定需要开展监测工作的对象。
二、监测项目和监测布点、采样
(一)监测的项目
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废气(气溶胶):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废液(废水):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原料:总U、232Th、226Ra,总α、总β的放射性比活度;
固体废物(尾矿、废渣):总U、232Th、226Ra,总α、总β放射性比活度。
(二)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
2、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放射性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3、废水、废气的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监测的内容及取样原则详见表2。
表2 取样原则和监测项目
普查对象
取样原则
分析项目
原料和产品
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个
总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
废石、废渣
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取样数不少于5个
总U、232Th、226Ra含量、总α、总β;周围:γ剂量率水平
废水
排放口、受纳水体排放口上、下游取样
总α、总β;总U、232Th、226Ra含量
废气
(气溶胶)
排放口取样
总α、总β;
大气
不少于5个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氡(或钍)浓度
三、监测频率
一年二次,异常点加大监测频率。
四、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分析方法及标准
监测对象
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
依据标准
大气
氡子体α潜能值
两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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