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国际法笔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际法笔记08696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 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
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
⑴古代国际法
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 内容的不系统性; 宗教性; 适用范围的地区性。
⑵中世纪国际法
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
⑶近代国际法
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
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
⑷现代国际法
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
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6、1864年

国际法笔记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gyzhluyin
  • 文件大小48 KB
  • 时间2017-10-24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