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数学和图论-陈景林 阎满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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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概念知识的逻辑展开与司法质量
论文摘要概念的规定性和科学性,为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确定而清晰的思维基础;立法和司法皆需要最严密的思维,其活动须臾离不开概念知识的逻辑展开与司法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掌握概念知识,对于提高司法工作质量极其重要。
论文关键词概念知识规定性科学性司法实践
一、走近逻辑的“象牙塔”,从“名”的角度认识概念
什么是概念?逻辑学家认为:“概念是反映对象或现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笔者以为,概念是反映事物或现象本质属性的规范载体,它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中相互约定俗成的指称一个个事物或现象的“名”。我们接触到一个“名”,就接触到了一个概念,从而能认知这个“名”隐含的内容。这种“名”,它在逻辑学上是“概念”,在语言学上是“实词”。在人类的思维与交流中,词为表、概念为里,词为声、概念为意,词为形、概念为魂,词为前台表演者、概念为动作规定者。两者总是配伍在一起,好比一对亲不可分的表兄弟。我们要认知某一个概念,则首先找到相应的词,然后通过快速的思量,才可以认识到一个具体的概念。例如,人们听到或见到书写的“司法”和“司法机关”是什么?稍加思索,就会理解到:普通的“司法”乃“掌管、运用、执行法律之活动”;世界各国国情不同,司法之概念。即定义是有差别的。“中国式‘司法’应为国家的诉讼职能活动”,“中国的司法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豍。这样,大家对“司法”和“司法机关”就明析多了,普通的行政执法不属于中国法语境下的“司法”,只有具有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是“司法机关”,其开展诉讼活动及其决定才能称之为“司法”,而隶属于政府序列的公安局、司法局,都不是司法机关,其活动不是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所谓司法局,亦只是广义上的称谓。其职能是为与世界接轨而设立的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监管、判决执行、以及国际与地区间的司法协助等等,不具有国家的诉讼职能。
词是直白的,概念是隐涵的,隐涵着的概念需要直白的词来承载,可见词是概念的坚实载体。所以语言和逻辑学家认为:词是语言材料,它表现为一串声音或一组笔划(字形);概念是隐涵在词背后的事物和现象,也就是人们所探究的词之“意”。概念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依附于语词,运用概念来进行的思想交流也须借助于有声的或有形的词语。概念就象小鸟依人般地依恋、依附于词。一般来说,找到一个词,就会找到一个概念。当然,概念与词间也不是绝对的“一对一”的亲恋关系,也有多角多向的互恋关系。有时一个词隐涵着多个概念,如:“给力”一词,就可能承载着众多的概念:有为他人鼓劲的
“加油”,有反映精神状态的“勤奋”、“勤快”,有说明效用的“有帮助”、“很有用”、“很实惠”,有情绪体验性的“带劲“,有评价性的“很棒”、“很好”、“很精彩”、“很牛”等等。有时可能多个词指代的是同一个概念,如:“番茄”、“西红柿”两个词,反映的是同一概念,即:成熟后为红色、微酸微甜的小球状果菜(或能生长红色、微酸微甜小球状果菜的植物)。语文课中的“多义词”与“同义词”,与逻辑老师讲的一词反映多个概念和多词反映同一概念,其实是相通的,只不过是从研究的不同角度讲的,都是揭示人类认识与思维以及交流规律的。辨析词义的过程,就是认知概念的过程。
自从人类有了意识、有了语言,“概念”家族就得以应运而生。每个概念的诞生,都是大脑对事物和现象不断认知、整理、辨析、提炼以及归纳与抽象的结果。对于“概念”是如何诞生并服务于人类思维活动的,早期的人类显得熟视无睹,使用“概念”,乃是于自觉与不自觉之中,对其并无清醒的认识,也没有给予其在思维领域中应受重视的位置。直到公元前300多年,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等同辈人创立了“形式逻辑学”学科之后,概念作为思维的基础体,才堂而皇之地在欧洲得到人们重视。在古中国的同时代,诸子百家,流派甚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人们为了雄辩的取胜,亦想法研究思维的规律,将概念推当了形式逻辑的火车头,它才得以在《墨辩》(取实予名、察实分物而后有名)和《旬子·正名》这些“辩学”中以崭新的面貌问世。可见,那时的华夏先人不把它称之为“概念”,而是叫作“名”。只到明清时代西方的形式逻辑学科传至华夏大地,中国人才清楚地晓得“名”和“概念”原来是同族!
人们认识“概念”家族后,对它作了这样的定性与定位,即:“概念是反映对象或现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亦即中国古人所讲的“名”:乃准确观察分析事物后得出的“正名”。例如“***”这一概念,就是人们长期观察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现象后,对这类现象所起的“名”。所以,逻辑学家说:概念与感觉、知觉和印象有着质的区别,概念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
正是概念具有的这种清晰性地普遍性,为立法的规范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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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