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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异地安置业务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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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业务流程图

异地安置人员管理
     异地居住人员提出申请,单位专管员为其到中心征缴财务部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属性修改手续。征缴财务部确认后,医审部受理《就医证》的办理。
     《就医证》办理:异地居住人员本人在居住地选择两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填写在《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要求盖章)上。将表交给单位专管员,单位专管员核实盖章后,携带单位证明信及其身份证原件、1寸近照1张到中心办理《就医证》。医审部在核实个人信息及申办资料后,办理登记、核发手续。
    需变更定点医院时,填写《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证核检表》(一式两份并盖章)交予单位专管员,于每年1月1日至20日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同时需携带原《就医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照。
     《就医证》如有损坏或丢失,需在七天内由单位专管员填写《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证挂失、注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持其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到医审部办理补证手续。
     异地人员住地变更、死亡,单位专管员应在七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异地居住人员患其选定医院不能确诊或不能治疗的疾病,需转到非选定医院住院治疗的,需由单位专管员填写《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转诊申请单》一式两份,经医保中心核准后,方可转院。
     异地居住人员在其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门诊医疗费可在报销时冲减个人帐户,住院医疗费报销时,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20%,再自付1000元的起付标准额,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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