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关于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它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动素质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国家提出的新世纪“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市语言文字委员会的规定,为了切实保证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这一目标的实现,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
,使普通话成为教学用语。
,使普通话成为会议用语。
,使普通话成为教研用语。
、校园广播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宣传广播用语。
、交际活动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交际用语。
,加强语言基本功训练,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并取得等级证书。
。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禁止说粗话、高声喧哗。
、德育处定期检查、评价师生校园用语。
二、校园用字要规范,杜绝使用不规范汉字。
、标语、名称牌、标志牌、颁发的奖状等各种标牌用字符合要求。
、宣传材料、指示牌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用字规范。
、标语、通知等,用字必须规范。
、黑板报、教案、试卷等用字要规范。
、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
中心小学推广普通话和书写规范汉字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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