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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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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社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根据省市办关于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及逐步清退临时用工的精神,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一、临时工的聘用
全县信用社临时工的聘用,根据工作需要,由联社研究决定,人事综合部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每年签定一次为期1年的《临时用工劳动合同》,由人事综合部审定工资标准并下发工资表。凡未经联社批准聘用的,人事综合部不予审定下发工资表。各基层信用社不得私自聘用临时工。
二、临时工聘用条件
1、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
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新聘用的一年期合同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遵纪守法、敬业爱岗,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对所有岗位的临时工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一律不再聘用,新聘用的人员年龄必须在18-35岁之间(特殊工种除外)。
5、热爱信合事业,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尽职尽责。
6、具有相当工作业务能力,能够胜任所担负工作任务。
7、能够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8、品行端正,无任何劣迹。
三、临时工的管理
(一)实行合同化管理
临时用工全部实行合同化管理,在聘用时,由联社与其签定期限为1年的《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自动解除。根据双方意愿,需要续签的必须在合同到期前10天重新签定用工合同。临时工在签定合同时,必须提供一名担保人,为临时工在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提供担保。合同期间,临时工必须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考核工资挂钩。
(二)合同解除方式及补偿
1、合同到期。联社与临时工签定的一年期合同到期,合同自然解除,如果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则临时工与联社即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合同自然解除后,对在信用社系统连续工作不足5年的,联社不给予经济补偿。对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以按每满1年工龄补助300元的标准,给予被辞退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2、辞职。合同期内,如临时工自行提出辞职,联社不予任何补偿,因中途辞职给联社造成损失的,联社将保留追偿的权利。
3、辞退。如因联社原因,中途辞退临时工,联社可以其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在社连续工龄,每满1年发1个月的补偿金,最多发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因临时工自身原因,被联社辞退的,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还将依法追偿。临时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辞退:
①联社机关临时工全年综合考核平均得分不足70分者;
②基层社临时工,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年度满意率低于70%的;
③临时工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占50%以上的;
④不服从安排或经常迟到早退,自由散漫,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的;
⑤服务态度差,刁难顾客,被客户投诉3次以上的或做出有损农信形象的行为;
⑥有***、挪用***等违法行为的;
⑦违规放款,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造成千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⑧完不成当年所分配的业务发展计划的。
四、临时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1、工资待遇
临时工资待遇实行岗位、技术、考核兼顾的原则,由基本工资、岗位考核工资、奖励工资三部分。其中岗位考核工资根据临时工本人每月在本部门的考核得分发放。
①驾驶员工资:每月基本工资600元,岗位考核工资100元。从06年开始,每年考核合格的,于次年每月增发奖励工资50元。联社司机市外出车每天补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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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7